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和推动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工信厅、财政厅《省本级预算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事项的具体规定(暂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应用为先、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范围内各部门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基础网络、数据中心、智能感知终端(含“一卡通”)、信息化公共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系统、网站、数字教育资源、数字监控网络等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办、网络信息中心、科研设备处、组宣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统筹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技术标准和重大政策,研究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要问题。
第五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战略、建设规划与经费预算;
(二)负责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
(三)审定年度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 与总结验收。
(四)决策网络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跨部门的信息化工作。
(六)审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网信办提交的有关信息化建
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学院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网信办设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学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组织研究提出学院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组织起草、修订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管理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四)协调跨部门各类信息及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负责归口管理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网络等弱电工程施工升级改造项目、各部门公共应用服务器购置及各类应用系统购买、开发等)的规划、立项、项目建设督导与项目验收。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7-9人,主要由院内外业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与重大管理事项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论证与评议。
(三)参与各类较大型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与评审。
(四)研讨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
(五)承担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设立工作联络员,协调处理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三章数据标准与编码规范管理
第九条 学院信息编码规范和数据标准由网信办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学院各类信息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学院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进行系统更新或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已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一条为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学院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由数据产生部门(数据源部门)和网信办共同制定和发布,数据使用部门只能引用,不得重复定义。
第十二条 学院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的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应用、谁管理”的原则实施,各部门负责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备份均纳入本部门日常系统管理范畴,由各应用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安全性。
第四章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网络主干光纤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以及教学办公楼子网、学生宿舍子网以及公共活动区域网络的规划、建设,与中国教育科研网络(CERNET)及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互联业务,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日常维护与建设实施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接入校园网的子网系统(包括综合布线、交换机、网络接入点、服务器、存储设备、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但不包括终端及周边设备和不接入校园网的独立系统),需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满足学院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接口标准、信息安全要求等,给出技术可行性意见。
第十四条各部门经学院批准自行建设的内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自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楼宇修缮所涉及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设计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方案的确定,网信办监督建设过程、参与项目验收。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测试报告、地下管网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在验收通过后15天内复印报网信办备案。
第十六条各部门自行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时,应先到网信办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经网络信息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五章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是指学院各种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的通用应用系统(如邮件服务系统、网络教学平台、综合查询系统、一卡通等)和业务系统(如OA系统、教务管理及其他MIS系统等)。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学院信息编码规范的要求,由网络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并严格按照学院信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或升级,由业务部门提出功能需求和项目建议书,报学院批准后,由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流程牵头实施。
第二十条 各业务系统的使用和浏览权限,原则上由各业务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信息安全及备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院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院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院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业务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重要密钥双重保管机制。各类服务器、核心交换设备、业务系统、信息系统等超级管理人员密钥由具体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各执一份。此类人员在调离学院或身份变更时应签署相关承诺书,并由接管人员对其身份及时注销和修改密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机密和国防保密工作和研究内容的信息,严禁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网信办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的,帐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校园网用户有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在校园网上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网信办报告。
第七章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宣传部负责学院中文版主页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信息发布内容、素材审核;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在组织宣传部指导下负责学院英文版主页的建设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院网站服务器集中管理、运行、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网站的版面构架和内容布局,由组织宣传部审定。网络信息中心和组织宣传部负责对部门网络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专题性网站经组织宣传部批准实施,网站开发建设由开设部门主导。
第三十一条建立部门网站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良信息,以确保信息安全。网信办负责组织网站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包括涉及学院的重要新闻、通知、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学院网站及各类二级网站是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载体。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如下: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面向本部门的信息;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院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责分工,对外网发布信息的所有栏目、院内门户综合新闻、通知公告、基层动态栏目信息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部门网页信息由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宣传部会同党政办、学生处、后勤处、团委、网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对学院网站、二级站点出现的不良信息,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学院规定,配合组织宣传部及时进行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级海南省关于网络信息发布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经费的申请,由本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提出建设项目及经费需求,由网信办定期汇总审核,并统一报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严格参照海南省工信厅、财政厅《省本级预算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事项的具体规定(暂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按规定应报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进行可研审批的,应当取得审批正式函件后方能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网信办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信息化相关安全、应用与技术保障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网信办将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标准和编码以网信办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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